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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利厅大寨煤业水土保持方案
发布者: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1-06-04    浏览次数:685


晋水保函〔20111172

 

关于山西昔阳丰汇大寨煤业有限公司

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山西昔阳丰汇大寨煤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报批<山西昔阳丰汇大寨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的请示》(丰大矿发〔2011025)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1225日修订)、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05年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我厅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组织专家对你单位委托太原元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山西昔阳丰汇大寨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评审。编制单位根据技术评审意见对该水土保持方案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经研究,我厅基本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山西昔阳丰汇大寨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位于晋中市昔阳县大寨镇大寨村附近,距昔阳县城约5公里,地理坐标为东经113°4101″~113°4242,北纬37°3453″~37°3239″。根据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晋中市昔阳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部分)的批复》(晋煤重组办发〔200975号),该煤矿由原山西昔阳丰茂煤业有限公司和原山西大寨煤业有限公司兼并重组整合而成,批准开采15号煤层,矿井生产能力45万吨/年。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组成

本项目利用原山西大寨煤业有限公司矿井的工业场地作为兼并重组整合后矿井的工业场地,现有的主斜井、副斜井、北翼回风斜井分别作为兼并重组整合后矿井的主井、副井和回风井,井田内其余不利用的井筒全部关闭。工程总占地面积9.51公顷(其中永久占地8.55公顷,临时占地0.96公顷),土石方挖填总量2.77万立方米,项目总投资19004.46万元,总工期19个月。项目组成主要包括工业场地、风井场地、场外道路、爆破材料库、排矸场、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等。

三、项目水土保持总体要求

(一)同意本方案服务期从方案批复之日起至20158月,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466.77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生产类项目一级防治标准。

(三)同意方案水土流失防治划分为八个分区,即工业场地防治区、风井场地防治区、场外道路防治区、爆破材料库防治区、排矸场防治区、管线工程防治区、废弃场地防治区、采空沉陷影响区防治区。

(四)基本同意各防治分区新增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五)同意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工程实施进度安排。

(六)原则同意建设期新增的水土保持概算投资。

(七)各项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扩大占压、扰动地表面积,破坏地表植被;施工过程中的弃土(渣)要及时运送到本方案指定地点堆放,并按要求做好防护工作,禁止随意堆放与倾倒;项目建设期要全程做好临时防护措施,减少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要按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及时完善水土保持防治措施。

四、项目施工中建设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下阶段水土保持防治工程后续设计,特别是排矸场设计要确保矸石堆放稳定,排水工程满足防洪要求。方案服务期内,建设单位应对矸石进行综合利用。矸石(土、渣)堆放到设计高程后,排矸场要及时封场并完善排水设施。

(三)及时落实水土保持投资,满足防治工作需要,同时做好水土保持工程实施组织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防治效果。

(四)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规定向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阶段性监测报告及监测总结报告。同时,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工程的监理工作。

(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采购土、石、砂等建筑材料要选择具有生产经营许可的料场,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并到项目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前,每年年底向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年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八)煤矿运行期每年产生的4000吨矸石运往昔阳县鑫汇石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利用,剩余的5000吨矸石运往矸石场。方案服务期内,如矸石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外排时,应及时另行设置排矸场,同时补充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九)如本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及时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厅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时,须报我厅批准。

(十)本方案服务期满后要及时编报下阶段水土保持方案。

五、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建设单位要依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工程投入使用前及时向我厅申请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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